法制网记者马超?通讯员杨柯栊徐贞
进入隆冬季节,天气逐渐严寒,家里的各类电器便派上了“大用场”,而这些设备一旦使用不当,也可能带来很严重的后果。前不久,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的李女士就因为家中电器故障,发生了一场火灾,三层小别墅险些被烧毁,而“导火索”正是家中的一台除湿机。
2013年2月5日上午,李女士与往常一样前往公司上班。离家之前,她打开了位于一楼储物间内的除湿机除湿。下午16时许,李女士回到家中,发现家里的小别墅窗户口正冒着滚滚白烟,显然是家中发生了火灾,李女士立即拨打报警电话求救。
消防大队到现场后,采取了一系列救火措施,终于将火扑灭。经现场勘查发现,起火点位于别墅北侧的储物间,储物间中间偏东侧放置了一台除湿机,外部框架已全部融化。着火引起的烟雾弥漫至整个三层房屋,造成房屋内装修、家电、家具、服装、床上用品等污损,李女士一家也无法再在家中居住,只能暂时租住在外面。
事后,消防大队对事故原因作了调查,认定系由电器(除湿机)故障导致。为了挽回火灾造成的损失,李女士找到了除湿机的生产商——上海某电器有限公司,要求对方赔偿相应损失。但经过多次交涉,双方对损失范围、责任分担存在较大争议,无法达成一致。
此后,双方又请了保险公估公司对此次火灾造成的损失作出认定,定损金额为.25元。拿到认定报告,李女士却又提出质疑,她认为火灾造成的服装、床上用品等损失评估较低,与其估算的损失有较大出入。而电器公司则认为评估价格过高,双方皆不愿意作出妥协让步。
为了讨回公道,李女士将该电器公司起诉至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,要求对方赔偿其各项损失.32元。
法庭上,被告电器公司提出,除湿机确为其公司制造,但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是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火灾。另外,产品的使用说明书在“安全警告”中明示,除湿机使用过程中必须有人看管,而原告李女士未能按此要求使用,存在明显过错,该不当使用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、损失的扩大都有因果关系,考虑原告李女士在使用中的过错,其自身应承担40%的责任。
法院审理认为,该案火灾事故的原因,无锡市滨湖区消防大队已认定系除湿机故障,作为火灾事故认定的职能部门,其作出的相关认定具有法律效力。
另外,根据除湿机所附《使用说明书》内容,除湿机使用过程中,必须有人看管,但在法院释明后,被告电器公司还是无法对为何使用过程中必须有人看管作出解释。而除湿机的《使用说明书》告知,除湿机能够连续抽湿、自动抽湿,不考虑环境中的湿度因素连续运作,当环境中的湿度达到设定湿度时,除湿机会自动停止工作,一旦环境中的湿度高于设定湿度,机器将会重新启动。《使用说明书》还告知,除湿机适用温度范围为5℃-35℃,超过此温度范围时,机器保护装置可能启动,除湿机自动停止工作。
根据以上内容可以认定,除湿机能够根据温度、湿度的情况自行调节运作、休息,而必须有人看管的要求与该功能之间存在矛盾。
关于事故损失的认定,法院认为保险公估公司在现场调查、查勘的基础上,运用工作经验,根据核损规则对相关损失进行核对,对除污的标准、修复的方法、期间可能造成的折损均予以了考虑,对其他合理的损失也予以综合考虑。原被告双方除非指出保险公估机构评估存在明显的缺陷、疏漏,否则法院对相关损失不予调整。
最终,法院判决电器公司赔偿李女士财产损失.25元,评估费用元由电器公司负担。
法官提醒:随着现代家庭用火、用电量的增加,家庭火灾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。并且电器火灾具有隐蔽性强、传播速度快和易触电等特点,扑救难度大,很容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。因此,日常生活中,对家用电器要定期进行维护,养成人离开时及时关闭电源的好习惯。
(原标题:除湿机“自燃”险些烧毁别墅电器公司被判赔偿48万余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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